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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1548号 原告吴某。 被告潘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1548号

原告吴某

被告潘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愿,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剩余的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吴红。

审 判 长  骆兴国

人民陪审员  江高鹏

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