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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邹明与陈国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35-1号 申请执行人方邹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国宝,农民。 本院在执行方邹明申请执行陈国宝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35-1号

申请执行人方邹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执行人陈国宝,农民。

本院在执行方邹明申请执行陈国宝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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