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35-1号 申请执行人方邹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土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方邹明申请执行陈国宝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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