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二初字第31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负责人廖志学,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 委托代理人蒙国华,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兆江,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张兆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岑丽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