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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忠与吴振凌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秦志忠。 被执行人吴振凌。 本院在执行秦志忠申请执行吴振凌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3364.09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秦志忠。

执行人吴振凌。

本院在执行秦志忠申请执行吴振凌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3364.09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现在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