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 负责人:廖志学,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国华,该分公司职员。 被告:张彩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张彩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岑丽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