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367号 原告:唐飞虎,农民。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飞虎诉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飞虎因需要时间补充收集证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唐飞虎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飞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