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二初字第32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 被告:杨良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办事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岑丽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