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胜娟与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钦北法执字第714号 申请执行人黄胜娟,农民。 被执行人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庞忠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胜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钦北法执字第714号

申请执行人黄胜娟,农民。

被执行人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庞忠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胜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钦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付黄胜娟各项损失28236.53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292元,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与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专用账户,相应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法执字第71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耀星

审判员  曾繁积

审判员  杜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