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鱼民初(二)字第173号 原告颜呈南。。 被告温道平。 被告李君凤。 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呈南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呈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3元(原告颜呈南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376.5元,由原告颜呈南负担。 审 判 长 杨社刚 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