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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呈南与温道平、李君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鱼民初(二)字第173号 原告颜呈南。。 被告温道平。 被告李君凤。 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呈南以上述理由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鱼民初(二)字第173号

原告颜呈南。。

被告温道平。

被告李君凤。

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呈南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呈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3元(原告颜呈南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376.5元,由原告颜呈南负担。

审 判 长  杨社刚

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