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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卫真与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487号 原告:陆卫真,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文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 法定代表人:鲍文农,1972年8月4日。是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组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487号

原告:陆卫真,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文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

法定代表人:鲍文农,1972年8月4日。是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新贵,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文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卫真诉被告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第三人黄文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卫真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卫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卫真负担。

审 判 长  叶 琳

审 判 员  农肯超

人民陪审员  黄耀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党家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