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487号 原告:陆卫真,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文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 法定代表人:鲍文农,1972年8月4日。是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新贵,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文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卫真诉被告那坡县百都乡坡金村下角小组、第三人黄文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卫真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卫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卫真负担。 审 判 长 叶 琳 审 判 员 农肯超 人民陪审员 黄耀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党家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