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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辉、苗红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辉,无业。因从事邪教组织活动,于2014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刑初字第69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辉,无业。因从事邪教组织活动,于2014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山,公司职员。

被告人苗红,无业。因从事邪教组织活动,于2014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攀,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义龙。因从事邪教组织活动,于2014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赵一刚,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无业。因从事邪教组织活动,于2014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丽丽,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4)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辉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忠、检察员蓝仁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辉及其辩护人邓山、被告人苗红及其指定辩护人邓攀、被告人付义龙及其辩护人赵一刚、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曾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邱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建议,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郑辉在其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33号6栋2单元202室家中,在新浪网上注册一个名为“银河联邦觉醒大学”的博客,自任校长。2012年11月,被告人郑辉建立“中国觉醒大学”网站,以互联网为平台,公开宣称自己是“佛公主”、“宇宙第一佛”、“释迦牟尼女身佛”,其眼睛能放出“光舍利”,其有金刚不坏之身。利用、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骗取钱财,通过“皈依法会”或建立多个QQ群的方式发展、控制信徒。先后在北京、四川、湖北、河北及南宁市青秀区等地举行集会,举办“皈依法会”发展信徒,并通过接收供奉款的方式骗取信徒的钱财。被告人苗红、付义龙分别负责护法、主持“法会”、接收信徒供奉款等,协助被告人郑辉从事邪教活动。被告人刘某甲、曾某负责管理QQ群、制作宣传资料、在互联网上发布通知、通告、分享资料、解答问题等。被告人郑辉安排信徒制作一大批有关“中国觉醒大学”各种宣传和出版物,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扣押,其中各种DVD光盘443张、各种宣传资料6001册、皈依证675本及挂像、卡片、吊坠和宣传单一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上述出版物、宣传品属非法出版的具有典型邪教特征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和宣传品。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宣传册、宣传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谭某、林某、龚某、钟某、李某甲、凌某、吕某、刘某乙、韦某甲、韦某乙、容某的证言;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4、被告人郑辉、苗红、刘某甲、付义龙、曾某的供述和辩解;5、出版物鉴定书;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辉、苗红、付义龙、刘某甲、曾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郑辉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是事实,其是无罪的。被告人郑辉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郑辉从事的是正常宗教活动,网站也不是郑辉建立的,郑辉也没有敛财,所收取的是供养款。

被告人苗红辩称其行为是从事正常的佛教活动,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苗红在本案中仅仅是从事后勤工作,没有宣扬邪教,是从犯。

被告人付义龙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认为郑辉教的是佛教而不是邪教。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付义龙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付义龙不是组织者,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其所学的不是邪教是佛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郑辉在新浪网上注册一个名为“银河联邦觉醒大学”的博客。2012年11月,郑辉的信徒在网上建立域名为“”的“中国觉醒大学”网站,期间,建立多个QQ群。郑辉及其信徒以互联网为平台,借佛教修行等名义,公开宣称郑辉是“佛公主”、“宇宙第一佛”、“释迦牟尼女身佛”,其眼睛能放出“光舍利”,其有金刚不坏之身等神化郑辉的歪理邪说,致使一些学习佛教的群众及分辨能力较低的信徒相信郑辉具有其所宣扬的超能力。2013年,郑辉又指使部分信徒印刷、制作和非法出版大量宣扬上述迷信邪说及神化郑辉的宣传册、宣传资料、挂像、吊坠、卡片、大量光盘。部分信徒也自行制作和复制上述非法宣传资料、光盘等物。期间,郑辉先后在北京香山、北京密云县、四川成都市双流县卧龙寺、河南洛阳清风寺、河北石家庄市吉祥寺、滨江国际公寓、金裕公寓、湖北武汉法华寺以及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鲤湾大酒店、新竹路新竹大厦等地举办讲座、“皈依法会”等非法集会,宣扬、神化郑辉的歪理邪说,发放宣传资料、光盘,发展信徒,收取信徒缴纳的供养款、供奉款,以及通过在网上公布接收款项的账号接收信徒给予的款项。2013年9月7日、17日、23日、27日,郑辉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举办“皈依法会”期间,其分四次将收取的钱款存入石家庄市新华区益民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计85.5万元。其中除10万元外,其余款项均是郑辉在各地举办“皈依法会”和接见信徒弟子收取的供养款、供奉款。期间,被告人苗红、付义龙、曾某、刘某甲先后皈依郑辉。在“中国觉醒大学”开展的各种非法活动中,上述四人先后多次协助郑辉举办“皈依法会”,并通过互联网及印刷、制作、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宣扬、神化郑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