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1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怀,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文福,系该行员工。 被告卢恒华。 被告李广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淮阳农行)诉被告卢恒华、李广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阳农行诉称,被告卢恒华于2014年9月12日在原告处贷款50000元,由被告李广祥提供保证担保,期限6个月,2015年4月12日到期,年息8.4%,现仍下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还,要求被告卢恒华、李广祥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淮阳农行要求被告卢恒华、李广祥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淮阳农行起诉状上的被告卢恒华、李广祥的住址与实际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卢恒华、李广祥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