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249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宇。 被执行人顾汉生。 本院执行张广宇诉顾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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