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00133号 移送单位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池新中,农民。 本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淮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池新中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及家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也没有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池新中现孤身一人,精神不正常,无妻子,家中无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池新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照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