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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朱集乡朱集行政村第六村民组与朱金峰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行执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淮阳县朱集乡朱集行政村第六村民组。 负责人朱培生,农民,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朱金峰,农民。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朱政字第23号确权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朱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行执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淮阳县朱集乡朱集行政村第六村民组。

负责人朱培生,农民,系该组组长。

执行人朱金峰,农民。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朱政字第23号确权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朱集行政村第六村民组申请执行朱金峰土地权属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做工作,现已按确权决定书把所争议的地块已交接完毕,并经申请执行人负责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