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应城执字00040号 申请执行人王瑾。 被执行人曾小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瑾与被执行人曾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瑾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小平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50000元,剩余债权5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王瑾在发现被执行人曾小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彤 审判员胡德生 审判员程艳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新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