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41号 被执行人:郑春林,武穴市城管大队职工、。 陈国政依据(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春林银行存款115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李至学 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