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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政与郑春林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4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政,干部、。 被执行人:郑春林,武穴市城管大队职工、。 陈国政依据(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4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政,干部、。

执行人:郑春林,武穴市城管大队职工、。

国政依据(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春林银行存款115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李至学

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