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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05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 被执行人徐某乙。 被执行人徐某丙。 本院在执行徐某甲诉徐某乙、徐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05号

申请执行某甲

执行徐某乙

被执行人徐某丙

本院在执行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现该案经调解双方已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