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05号 被执行人徐某丙。 本院在执行徐某甲诉徐某乙、徐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现该案经调解双方已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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