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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春与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冻结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2-1号 申请执行人:桂春。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 负责人:向建林,男,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2号民事裁定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2-1号

申请执行人:桂春。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

负责人:向建林,男,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鄂武穴诉执字第001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的存款393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百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93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雷玉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