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90号 原告张华,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保丰,居民。 被告王拓,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站南办李家堡村,居民。 被告杨珊珊,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铁炉乡下刘村向阳组,农民。 原告张华与被告王拓、杨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被告王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珊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华诉称:被告王拓与被告杨珊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7日被告王拓从原告张华处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之后,原告张华向被告王拓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拓辩称:借款属实,借条也是被告王拓所书写,因为当时被告王拓父亲去世借原告的钱用于安葬父亲。被告杨珊珊并不知情,但被告王拓认为借钱时二被告仍是夫妻,该笔债务应该共同偿还。 被告杨珊珊放弃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拓与被告杨珊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7日被告王拓从原告张华处借款1万元,用于父亲丧葬花费,并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之后,原告张华向被告王拓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王拓曾于2014年4月、2014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珊珊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拓与杨珊珊离婚诉讼期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和被告王拓书写的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拓向原告张华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王拓应归还原告1万元。原告所述该笔债务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杨珊珊也应承担归还责任,但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王拓在庭审中认可借款时杨珊珊并不知情,但其认为该笔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珊珊也应承担归还责任。本案中该笔债务的发生虽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杨珊珊与王拓正在离婚诉讼期间,且被告杨珊珊与王拓之间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认定为共同债务欠缺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华借款1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华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萍 人民陪审员 贺超美 人民陪审员 杜邦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