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启臣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6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启臣等89人。 诉讼代表人王启民。 诉讼代表人杨文杰,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淮阳县鲁台镇枣园行政村大杨庄。 河南龙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林,系该公司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6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启臣等89人。

诉讼代表人王启民。

诉讼代表人杨文杰,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淮阳县鲁台镇枣园行政村大杨庄。

河南龙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王启臣等89人诉河南龙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龙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王店顺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有一套烘干塔(黄色)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龙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烘干塔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