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50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芳。 被告何洪发,男。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洪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上述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不愿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对原告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红兵 审 判 员 宋 雯 人民陪审员 程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普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