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126号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二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胜红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114号1栋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晨(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芸(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文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武汉胜红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天文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徐 水 清 人民陪审员 欧阳筱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忠 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