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211-2号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168号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