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91号 申请执行人:胡慧锋。 被执行人:吕桂福。 本院在执行人胡慧锋与被执行人吕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桂福应支付借款34万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桂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慧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郭博林 执行员 喻政胜 执行员 蒋明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