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7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丰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盛菊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立刚,司机。 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刚、杨正国、郑昌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立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立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王立刚外出未归,下落不明,其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先元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