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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7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丰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盛菊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立刚,司机。 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刚、杨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7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丰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盛菊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立刚,司机。

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刚、杨正国、郑昌勇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立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绿树太阳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立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王立刚外出未归,下落不明,其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先元

审判员  程实忠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