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61号 原告张争荣,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生,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民丰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曾斌,山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艾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争荣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争荣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争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元,由原告张争荣负担。 代审判员 刘 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