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450号 原告姚艳利,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站南一路,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县荣,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朝阳西路,居民。 被告曹金容,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姚艳利。 被告李红平,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姚艳利。系被告曹金容之夫。 原告姚艳利与被告曹金容、李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艳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县荣、被告曹金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艳利诉称,2010年3月8日,被告曹金容、李红平从原告姚艳利处借款14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 被告曹金容放弃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借款属实,但我在被告李红平之哥李红兴住院期间向医院支付了53000元医疗费。后其与李红平、李红兴及其母商量决定,因已给付原告53000元,故借原告的14000元视为已经归还,现其认为已不再欠原告借款。 被告李红平放弃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艳利系被告李红平之兄李红兴的前妻。被告曹金容与李红平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8日,二被告以开店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姚艳利壹万肆仟元整(14000),曹金容,李红平,2010.3.8”。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归还利息的诉请。 另查明,原告姚艳利与李红兴于2013年3月14日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该笔借款未做约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书写的借条、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曹金容、李红平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姚艳利处借款14000元,被告曹金容、李红平应依法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40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曹金容辩称该笔借款已经归还,仅提供证人孙秀琴、李红兴证言,无其余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故对被告曹金容该辩称依法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曹金容、李红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艳利借款14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曹金容、李红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萌 人民陪审员 杜邦运 人民陪审员 贾 玮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