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400号 委托代理人何子灵,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徐某,女,1983年2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冯塘乡张沟行政村彭庄村。 本院依据已生效(2014)淮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杨某申请执行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徐某长期外出打工,致使本案近期内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