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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40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子灵,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徐某,女,1983年2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冯塘乡张沟行政村彭庄村。 本院依据已生效(2014)淮民初字第00341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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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400号

申请执行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子灵,退休干部。

执行徐某,女,1983年2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冯塘乡张沟行政村彭庄村。

本院依据已生效(2014)淮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杨某申请执行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徐某长期外出打工,致使本案近期内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