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86号 申请执行人:朱宝妹。 本院在执行人朱宝妹与被执行人张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少华应支付赔偿款30643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少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妹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郭博林 执行员 喻政胜 执行员 蒋明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