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龙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49号 原告龙某。 被告严某。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回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249号

原告龙某

被告严某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龙某承担。

审判员 魏 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