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淮法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段清银,农民。 被执行人段清海,农民。 申请人段清银申请执行段清海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淮民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清海之子段建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清海之子段建文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