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27号 原告庞立立,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康坡,农民。 原告庞社娃,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康坡,农民。 被告师朝刚,男,系渭南市临渭区韩马初级中学教导主任。 原告庞立立、庞社娃与被告师朝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庞立立、庞社娃诉称:原告庞立立与被告师朝刚侄女师雨雨经媒人王满民、张爱爱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财礼80800元及首饰、衣服等物。但在庞立立与师雨雨之后的相处当中发生纠纷,就财礼返还事宜未与被告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财礼。 本院认为,原告因婚约财产的返还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财礼,但被告并非婚约财产的缔约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对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庞立立、庞社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庞立立、庞社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