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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成与彭佩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219号 原告王志成。 被告彭佩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成与被告彭佩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志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219号

原告王志成

被告彭佩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成与被告彭佩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志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志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