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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人民法院与杨爱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23号 申请执行人淮阳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范闽杰,院长。 被执行人杨爱芝,别名李冲,农民。 本院在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爱芝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爱芝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23号

申请执行人淮阳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范闽杰,院长。

被执行人杨爱芝,别名李冲,农民。

本院在执行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爱芝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爱芝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向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