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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杨某乙与位某、郝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1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农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农民。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位某,农民。 被执行人郝某,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11号

申请执行某甲,农民。

申请执行杨某乙,农民。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位某,农民。

被执行人郝某,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某甲杨某乙申请执行位某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向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