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311号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位某,农民。 被执行人郝某,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执行位某、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向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