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3号 申请执行人;石良琴。 被执行人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祥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精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石良琴与被执行人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借款5102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长江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良琴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郭博林 执行员 喻政胜 执行员 蒋明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