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穴执初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张锦汉。 被执行人:张炳西,个体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炳西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炳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炳西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余川镇十里村2028.0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权证:武穴政林证字(2013)第000001号,宗地号421182005028RD01M110010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炳西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余川镇十里村2028.0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权证:武穴政林证XXXXX号,宗地号XXXX)。 二、被执行人张炳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张炳西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永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