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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2015年3月12日被新疆伊宁县公安局抓获。于2015年3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5年4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2015年3月12日被新疆伊宁县公安局抓获。于2015年3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云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炳吾、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邵云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人夏某的父亲夏东明与邻居靳国青因宅基地发生纠纷。1月3日夏东明在外打工的儿子夏某、夏松涛、夏俊涛得知后赶回家,夏某、夏松涛手持砍刀、夏俊涛携带手枪强行闯入靳国青家,靳国青家数人持长棍上前阻拦,双方互打,夏俊涛在靳国青院内打枪后,夏某、夏松涛、夏俊涛逃离现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的父亲夏东明与受害方达成协议,赔偿了受害方损失,受害方对被告人夏某等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夏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且有夏东明、靳磊、靳树群等人的证言,靳国青的陈述,同案犯夏俊涛、夏松涛的供述,淮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淮阳县公安局安岭派出所发破案报告、淮阳县公安局危爆物品管理大队、淮阳县公安局安岭派出所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夏松涛、夏俊涛持凶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认为夏某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对被告人夏某做出无罪判决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红京

审判员  韩淑珍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