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00169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穆小强(又名“大个”),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2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高杰,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6月17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抓获,于2015年6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杰,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2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2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宁广叶,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6月3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会占,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穆小强、张高杰、陈杰犯盗窃罪,被告人宁广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大江、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穆小强、张高杰、陈杰、被告人宁广叶及其辩护人杨会占、王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盗窃罪 (一)、2014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陈志坤、牛红光(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预谋后,窜至饶阳县五公镇南张保村胡春礼经营的森源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盗窃厂区内变压器配件等钢材3260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7495元。 (二)、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106国道附近,扒窃高某货车所拉“梅花”牌味精215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7300元。 (三)、2015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106国道附近,扒窃康某货车所拉王老吉凉茶178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502元。 (四)、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106国道附近,扒窃马某货车所拉小麦蛋白粉93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111元。 (五)、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李丙顺三轮车所拉美的洗衣机5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80元。 (六)、2015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朱某货车所拉小包花生米2.4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008元。 (七)、2015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孙修飞货车所拉双汇牌火腿肠298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394元。 (八)、201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106国道附近,扒窃徐先锋货车所拉塑料片36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456元。 (九)、2015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张树伟货车所拉旺仔复原乳282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920元。 (十)、2015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司海峰所拉“小白沙”花生米1764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938元。 (十一)、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史丕乾货车所拉小包花生米1.61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304元。 (十二)、201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史西洋货车所拉泸州老窖品鉴酒115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000元。 (十三)、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106国道附近,扒窃齐德军货车所拉古井原浆酒78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864元。 (十四)、2015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刘社红货车所拉中药夏枯球200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00元。 (十五)、2015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赵金亮货车所拉液压管10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390元。 (十六)、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106国道附近,扒窃侯新忠货车所拉铁丝65件,铁钉2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126.3元。 (十七)、2015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淮周路附近,扒窃付久贵货车所拉双汇火腿肠335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452.5元。 (十八)、2015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106国道附近,扒窃花生高产专用肥30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80元。 (十九)、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伟伙同穆小强、张高杰、陈杰驾驶长安星卡单排座小货车,窜至淮阳县106国道附近,扒窃金龙鱼大豆油11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1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宁广叶多次雇车窜至淮阳县,收购穆小强等人盗窃所得的小麦蛋白粉、花生米、复合肥等赃物并出售。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治安卡口照片、辩认笔录、户籍证明,物价鉴定意见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穆小强、张高杰、陈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宁广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伟、穆小强、张高杰、陈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伟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二、十三起没有参与。 被告人穆小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二、三、四、六、十三起没有参与。 被告人张高杰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二、三、十三起没有参与。 被告人陈杰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三、四、十三起没有参与。 被告人宁广叶辩称:拉的有花生米七十袋、每袋五十斤,大豆油十一或者十二件,花生复合肥记不清了,火腿肠总共拉两次三趟有三四百件,牛奶一百九十六件,小麦蛋白粉拉走但没有付钱,王老吉、味精、酒这些没有。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宁广叶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宁广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