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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侯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刘某。 被告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侯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刘某

被告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侯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丽英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云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