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刘某。 被告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侯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丽英 审 判 员 李庆申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