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陈庚华,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轩瑞阳(曾用名轩亮),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明进,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1月6日和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轩瑞阳和明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轩瑞阳和明进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轩瑞阳和明进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轩瑞阳、明进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3763.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泽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