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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庚华与轩瑞阳、明进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陈庚华,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轩瑞阳(曾用名轩亮),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明进,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根据已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陈庚华,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执行人轩瑞阳(曾用名轩亮),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明进,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1月6日和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轩瑞阳和明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轩瑞阳和明进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轩瑞阳和明进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轩瑞阳、明进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3763.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泽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