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22-3号 申请执行人杨茂全。 委托代理人朱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天丽。 委托代理人杨俊,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立新、王天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300000元及借款本金1000000元从2015年1月23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但被执行人之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立新每月有3000多元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周立新在南漳县公安局每月的工资收入1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先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