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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全、罗廷与王文苑、王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执异字第00005号 异议人王博全,系被执行人王森、王文苑之父。 申请执行人罗廷,农民。 被执行人王文苑。 被执行人王森。 本院在执行罗廷诉王文苑、王森等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博全于2015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执异字第00005号

异议人王博全,系被执行人王森、王文苑之父。

申请执行人罗廷,农民。

被执行人王文苑

被执行人王森

本院在执行罗廷诉王文苑、王森等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博全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博全称,法院冻结、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没有法律依据,该存款是其夫妇的共同财产,子女王文苑、王森不是财产共有人。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是王文苑、王森的债务,异议人不是共同债务人。

本院查明,王文苑、王森是王博全的子女,皆未婚,和父母共同生活。王文苑2013年6月大学毕业,王森2012年12月从部队退出现役。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冻结、划拨王博全的银行存款46000元

本院认为,王文苑、王森和王博全是家庭生活的共同成员,其家庭财产没有分割。王文苑、王森虽然均是成年人,但均未独立生活,王博全的工资收入应属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王文苑、王森的债务可以从家庭财产中支付。王博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法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错误。淮阳县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博全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长 钱 磊

审判员 曹 勇

审判员 孔 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