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淮法执字第0137-1号 申请人张建华,农民。 被执行人朱广玉,农民。 申请人张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广玉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广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已生效的(2013)淮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但朱广玉至今未履行分文。经查明,被执行人朱广玉之妻王俊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俊梅银行存款2694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