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86号 移送机关:淮阳县少年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彭士英。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淮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彭士英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彭士英之夫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士英名下存款5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李学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