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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士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86号 移送机关:淮阳县少年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彭士英。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淮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彭士英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彭士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86号

移送机关:淮阳县少年刑事审判庭。

执行人彭士英。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淮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彭士英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彭士英之夫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士英名下存款5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李学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