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吕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17号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1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6月28日经人介绍订婚,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因我系家里独生女,所以约定被告到女方家里落户,共同赡养老人。婚初关系尚可,也许看到原告家中负担过重,被告于2011年农历正月17日以到西安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虽经我多次要求其回家,但被告始终也没有回来。我无奈于2012年7月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办案人员调解,被告保证改正错误,以后和我好好过日子,之后我撤回起诉。但被告仅在家中住了两个月又出外打工,至今杳无音信,无法联系。我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子吕博涛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临渭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3、由被告于2012年8月6日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依然如故,毫无悔改;4、临渭区丰原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姚某某离家出走两年,至今无法联系,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事实。

被告放弃答辩。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于2009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2010年7月8日生一子吕博涛,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1年2月9日(农历正月17日)以到西安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虽经原告多次要求其回家,但被告始终也没有回来。2012年7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提起离婚之诉,经调解,被告保证改正错误,以后和原告好好过日子,之后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仅在家中住了两个月又出外打工,至今杳无音信,无法联系。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书一份、被告于2012年8月6日向原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临渭区丰原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146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本院向被告之兄制作的谈话笔录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原、被告婚后长期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对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为落实孩子的抚养问题,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较为适宜。至于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核实查明,故本案不做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二、儿子吕博涛由原告吕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吕某某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只晓飞

审 判 员 赵 伟

代审判员 刘 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