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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赵焕溪、李衍秀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字第28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 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焕溪。 被执行人李衍秀。 被执行人赵培顺。 被执行人董瑞玲。 被执行人赵溪福。 被执行人郑芝香。 申请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字第28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支行

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焕溪。

被执行人李衍秀。

被执行人赵培顺。

被执行人董瑞玲。

被执行人赵溪福。

被执行人郑芝香。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焕溪、李衍秀、赵培顺、董瑞玲、赵溪福、郑芝香其他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7928.47元,未执行57928.4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诸相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