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淮法执字第04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术峰。 申请执行人宋国华。 申请执行人李家俭。 被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治谙,系该联社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003号淮阳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