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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157号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赵畈村龚集滩20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157号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赵畈村龚集滩20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6月26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窜至应城市黄滩镇胜利村龚湾15号李某家的后院处,采取翻墙进院的方式,盗走李某家价值人民币700元土鸡14只,被告人吕某骑车途经应城市城中解放街北段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应城市公安局干警查获,所盗土鸡由公安机关追缴退还给被害人李某。

2、2015年4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吕某窜至应城市三合镇宜合村宜和湾村民程小伢家的后院处,采取搭梯翻墙入院的方式,盗走程小伢家价值人民币500元土鸡10只。

3、2015年5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吕某窜至应城市三合缜天井村塔卢湾鲁么香家的后院处,采取溜门人院的方式,盗走鲁么香家价值人民币350元的土鸡7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部分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部分退赃,均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国林

审 判 员  胡 丽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危智胜

责任编辑:国平